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7-07988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7-04-05 |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生育登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研究拟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生育登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议稿)》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
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2016年 1月 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四部分十三条:一是进一步明确登记服务口径,阐明服务对象、提交材料、登记机构等等。二是创新完善登记服务方式,启用全省统一的生育登记服务平台、启用全省统一的生育登记手机APP服务、推进与母子健康手册发放服务融合、逐步取消“生育登记服务卡”纸质发放等。三是切实加强登记服务责任管理,实行生育登记首接责任制、落实登记信息核实管理责任、及时为办理生育登记对象提供相关服务、依法处理婚育情况虚假承诺行为、严格责任追究等。四是其他事项,阐明了实施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通知》只是对全省生育登记服务有关事项明确了统一的口径规定和责任要求,各地仍需根据当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规范具体的生育登记服务内容,制定操作细则。
五、关键词:
生育登记服务 有关事项 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