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7-07303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7-04-05 |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生育登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针对各地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实际运行情况和网上办事等形势要求,我处在赴各地调研并征求委内相关处室、各地卫生计生部门意见,同时通过我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提交委政法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基础上,拟定了《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生育登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议稿)》(以下简称《通知》),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下发实施。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拟定《通知》的主要目的是根据中央《决定》和《指导意见》精神及当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要求,为我省规范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提供了更加健全的制度保障。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同步,已经在全省全面推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一年多来,总体上讲这项制度在基层实施进展顺利,但由于这是一项新的改革举措,在推进过程中各地也碰到登记口径、责任要求不够明确、不够规范等问题,急需全省作统一的规定。《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生育登记服务有关事项,包括登记服务对象、提交材料、登记机构、登记服务方式和责任管理等,这对基层更有效地开展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通知》的起草过程和前期征求意见情况
2015年12月,根据国家的部署,我处即布置全省开展生育登记服务相关准备工作,并制定了过渡期的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流程,并起草了《浙江省生育登记服务实施意见(讨论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2016年1月1日全省实施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后,我处即将《实施意见》下发各地征求各地意见。期间由于得知国家即将出台生育登记服务的指导意见,我处决定暂缓了《实施意见》讨论稿的进一步修改。在5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式下发《指导意见》后,根据其主要精神,并考虑到我省生育登记服务平台已开发完成而在试点地区运行良好等因素,决定不再以《实施意见》形式而是以本《通知》形式下发规范性文件。12月上旬,在进一步征求各地意见和委流管处等相关处室意见基础上,我处制订了《通知》讨论稿并于12月中旬组织召开由各市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进行研究讨论,会后再由各市书面反馈对讨论稿的意见。2017年1月份,在征求委政法处、流管处意见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将《通知》作为征求意见稿通过我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12月下旬向各市书面征求意见、2017年1月份向委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均没有收到具体的修改意见。2017年2月4日,将《通告》递交委政法处进行合法性审查,3月1日政法处反馈了对《通知》审查建议意见,本处吸收部分意见并进行修改,最终形成递交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通知》(审议稿)。
三、对委政法处提出《通知》合法性审查建议意见的采纳情况
3月1日政法处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共有3条(详见附件)。经研究,采纳情况如下:
1、对第一条意见给予采纳;
2、对第二条“关于登记机构: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二十三条,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而《通知》规定“双方或一方是我省户籍的夫妻可自愿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或便民办事窗口)办理生育登记。”该条规定的上位法依据不明确,建议根据《省条例》进行明确。”的意见不予采纳。主要理由是:为依法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提供生育登记服务,是中央《决定》规定的生育服务改革举措和为民服务项目,《通知》规定群众接受这项服务的地点不受其生育管理地规定的限制,是为了充分体现了便民原则,也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指导意见精神。同时,我省已可通过信息化平台实行生育登记服务信息异地共享。
2、对第三条“该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时间,建议在征求意见稿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意见部分采纳。考虑到生育登记服务已经在全省实施一年多,进展情况良好,本《通知》提出的有关事项各地已有较好基础,我们提出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通知》主要内容的说明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进一步明确登记服务口径,包括服务对象、提交材料、登记机构、登记方式等;二是创新完善登记服务方式,包括启用全省统一的生育登记服务平台、启用全省统一的生育登记手机APP服务、推进与母子健康手册发放服务融合、逐步取消“生育登记服务卡”纸质发放等;三是切实加强登记服务责任管理,包括实行生育登记首接责任制、落实登记信息核实管理责任、及时为办理生育登记对象提供相关服务、依法处理婚育情况虚假承诺行为、严格责任追究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通知》只是对全省生育登记服务有关事项明确了统一的口径规定和责任要求,各地仍需根据当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规范具体的生育登记服务内容,制定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