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6-07772 | 主题分类: | 计划生育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6-06-12 |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执行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研究拟定了《关于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执行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 1月 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三、主要内容:《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执行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共五部分七条:一是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再生育条件问题。二是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关征收基数及征收标准问题。三是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中“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对象范围问题。四是有关政策衔接问题。五是其他事项,阐明了实施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关键词:《条例》 条款 执行 问题 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