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15-06683 主题分类: 计划生育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5-10-08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15-10-08 16:33 信息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

一、起草依据:在《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等文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

二、主要目的: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加大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养老、医疗服务、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扶助力度,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1)提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金,三级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二级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一级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扶金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3)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养老机构接收;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一定补贴;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条件的,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

(4)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需求,为他们提供生活生产、精神心理等社会关怀服务,提供就医、转诊等便利条件。

链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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