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11-06600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1-09-14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2011修订稿)修订说明

发布日期: 2011-09-14 10:48 信息来源: 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规定,浙江省卫生厅于2007年4月9日制定并下发了《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浙卫发[2007]99号),以下简称为原《程序》。原《程序》的发布实施对规范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4年多来,由于原《程序》在校验规定等方面存在着规定不够详细、校验责任单位规定不利于实际工作等问题,已影响到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有序、规范的开展。因此,有必要修订原《程序》。

一、原《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规定

原《程序》规定“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实际工作中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处(科)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为便于校验工作的有效、规范开展,应当由具体实施许可的部门负责校验工作。

(二)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和校验的放射诊疗项目,其现场审核由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原《规定》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必需进行现场审核。对职业病危害轻微和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受理申请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实际工作中放射诊疗许可必需进行现场审查,且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和校验的放射诊疗项目,其现场审核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为规范许可程序,应当将放射诊疗许可的现场审核内容予以明确。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是进一步明确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校验程序(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和校验的放射诊疗项目的现场审核由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第九条)。

三、修订过程

2010年8月,浙江省卫生监督所在全省各级监督机构进行《浙江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1年8月,浙江省卫生监督所组织部分监督机构进行《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修订稿)征求意见。

链接: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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