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0-06514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0-03-30 |
《浙江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儿童青少年时期是身心健康和各项身体素质发展的关键时期,青少年的健康水平不仅关系到个人,而且关系到整个国家、民族的健康素质。学生的健康问题不容乐观,学生体质下降、近视等常见病居高不下、学生心理等问题值得关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明确指出,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加强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根据该条例要求,建立和健全每年一次学生健康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我省青少年生长发育及健康现况,这是学校卫生工作的重点之一。
(二)目的意义。根据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旨在结合浙江实际,保证我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及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主要依据。《实施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委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41号)等有关规定要求。
二、文件主要的内容
结合浙江实际,《实施办法》在健康体检的组织管理、健康体检项目、体检结果反馈和档案管理、健康体检经费及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具体实施要求。
(一)组织管理。文件明确了中小学生的健康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县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确定承担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且体检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文件要求体检机构统一使用《浙江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表》。
(二)健康体检项目。根据浙江省儿童青少年健康体检和实际需求和具体情况,文件中明确了10类的体检项目,①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②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色觉(中学入学新生);③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④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⑤耳鼻咽喉科检查:耳、鼻、扁桃体;⑥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胸围;⑦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脉搏、血压、肺活量;⑧结核菌素试验(小学、初中、高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⑨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寄宿制学生必要时);⑩血型(小学阶段检查一次)。文件确定各市可根据情况对检查项目进行适当增减,并要求各级监测点学校应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健康状况综合监测与常见病防治工作方案》(浙卫发〔2009〕143号),增加贫血和肠道寄生虫检测项目。
(三)体检结果反馈和档案管理。文件要求体检机构要协助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做好体检结果的反馈、汇总统计等工作。文件明确了学校综合体检报告书的内容,并要求各学校体检汇总报告书同时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综合分析本辖区所有学校的学生体检资料。文件明确了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纳入公共卫生项目考核。
(四)健康体检经费及管理。文件明确了全省城乡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补助标准为年人均15元,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规定了本省户籍的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费用,分别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健康体检经费开支。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谭永忠
联系方式:0571-87709115